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衍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衍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衍宏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0日│99年7月16日│98年11月4日│99年4月21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毒│臺北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8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第3678號│偵第2710號│偵第8869號│第12478號│├───┬──┼────────┼────────┼────────┼────────┤││法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移轉管│板橋地院││││││轄)│││├──┼────────┼────────┼────────┼────────┤│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15│99年度訴字第1358│99年度訴字第963│99年度易字第1913││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99年8月5日│99年10月15日│99年7月23日│99年7月30日(聲│││日期││││請書誤載為99年8│││││││月10日)│├───┼──┼────────┼────────┼────────┼────────┤││法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15│99年度訴字第1358│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1913││││號│號│2987號│號││判決├──┼────────┼────────┼────────┼────────┤││確定│99年8月25日│99年11月15日│99年9月27日│99年12月16日(撤│││日期││││回上訴)│├───┴──┼────────┴────────┴────────┼────────┤│備考│上開三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9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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