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常│有壹││臺││臺│││最│││││業│期年│5│中│偵68│中│上3││高│台4│1│執8││詐│徒│至│地│28│高│訴5││法│上5││8││欺│刑│7│檢│22│分│9││院│5││5││││││26│院││││││1││││││11││││││││├──┼──┼────┼─┼────┼─┼───┼────┼─┼───┼────┼────┤│常│有壹│7│臺│偵1│臺│上4│9│最│││執4││業│期年││中│0│中│易3││高│台7│14│7││詐│徒││地│7│高│4││法│上5││1││欺│刑││檢││分│1││院│││1│││││││院││││││││││││││││││││└──┴──┴────┴─┴────┴─┴───┴────┴─┴───┴────┴────┘
右受刑人待傳訊A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