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6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執行董事)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丙○○
己○○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