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許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慧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佰字第81037號│100│1│100│├──┼──────────┼───────────┼──┼──┼──┤│002│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佰字第81038號│100│1│100│├──┼──────────┼───────────┼──┼──┼──┤│003│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58號│10│1│10│├──┼──────────┼───────────┼──┼──┼──┤│004│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59號│10│1│10│├──┼──────────┼───────────┼──┼──┼──┤│005│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0號│10│1│10│├──┼──────────┼───────────┼──┼──┼──┤│006│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1號│10│1│10│├──┼──────────┼───────────┼──┼──┼──┤│007│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2號│10│1│10│├──┼──────────┼───────────┼──┼──┼──┤│008│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3號│10│1│10│├──┼──────────┼───────────┼──┼──┼──┤│009│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4號│10│1│10│├──┼──────────┼───────────┼──┼──┼──┤│010│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壹字第81055號│1│1│1│├──┼──────────┼───────────┼──┼──┼──┤│011│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壹字第81056號│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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