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0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昌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詹凱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健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溪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健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所主張停止計價,是否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及兩造是否約定以基隆市政府之驗收替代兩造合約之驗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顧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