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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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23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純 律師被告 李林玉雲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中關於「四、㈡⒊…認原告僅請求以上揭土地申報地價58%計算之不當得利…」記載,應更正為「四、㈡⒊…認原告僅請求以上揭土地申報地價8%計算之不當得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