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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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安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寶蒞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昱安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3月1日裁定自同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於100年5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0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朱嘉川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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