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78號上訴人即原告美語百分百知識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芷蘅 上訴人即原告許芷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瑞霞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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