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三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繼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慧筠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