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健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健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於98年9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健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98年9月22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