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賴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晉岳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