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成偉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強盜等罪,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成偉業自案件發生至今供認無隱,對犯行深感懊悔,定不再犯,且聲請人所犯刑法(刑事聲請書誤載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五條之罪,本意並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又聲請人之妹於日前即(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因過馬路被計程車撞傷,經送淡水馬偕醫院急診診斷後,病因為外傷性腦內出血、嗅覺神經受損,需專人二十四小時照護,此有馬偕醫院淡水分院診斷證明書及臺北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各一份為憑,聲請人並無其他親人可代為照料胞妹,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聲請人以盡手足之情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乃首應審酌其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即被告所犯之罪是否為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而無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之情形者或被告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或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此係因於羈押停止之際,羈押命令仍繼續存在,僅是由於羈押對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較其他以「負擔」作為擔保被告到庭之手段為高,而免除對被告執行羈押,故法院應就當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或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是否存在為之論斷;抑有進者,為了不礙程序保障之目標,在被告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時,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規定之精神,法院應就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為斟酌。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普通竊盜、普通搶奪、普通搶奪未遂及加重強盜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後,認為依卷存證據所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前後為數次竊盜及搶奪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斯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本件本院據以為羈押被告之罪名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搶奪罪、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普通搶奪未遂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非屬法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又本院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羈押被告,且依被告請求本院准予被告具保之聲請事項,亦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要件未有該當,是被告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此外,觀之聲請人提出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上醫師囑言記載「病人(即 成慧中 )因上述原因(即外傷性腦內出血、嗅覺神經受損),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住院,接受藥物治療,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出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門診追蹤。住院期間及出院後一個月需二十四小時專人照護。」等語,則聲請人之妹既已於一○一年十一月五日出院,出院迄今已逾一個月,現已無需二十四小時專人照護,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理由,併予敘明。
(三)本院前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對被告裁定羈押,該原因自羈押時起至今並無因此消失而依然繼續存在,被告並經本院以一○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月、四月、五月、八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在案,自有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且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亦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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