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64號原告大富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翠娥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複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被告乙○○
丙○○甲○○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一峰 律師被告己○○
戊○○上列被告訴訟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所提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其上記載欠繳期數與欠繳日期不符(八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十月應為一百三十三期),請予補正說明。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