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粉一包(淨重0‧二三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參,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淨重0‧二三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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