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有法定理由並有羈押必要,予以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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