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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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請人乙○○
9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事項請求裁定「如附表所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狀漏載附表,請補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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