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賠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定書98年度賠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涉嫌叛亂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冤獄賠償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㈠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㈡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㈢請求賠償之標的。㈣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㈤管轄機關。㈥年、月、日。冤獄賠償法第5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又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件冤獄賠償,因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致聲請程式顯有未備,前經本院裁定補正,並於民國98年2月23日依聲請人之住居所及對其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乙○○而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已逾期猶未能補正無罪判決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賠償之請求,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特此決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