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56號原告 洪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林保國
林保輝 林妙珠 林碧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陳威豪
陳威臣 陳亨衢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孟麗娟
陳威翔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蕭立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就所主張其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並請求被告林碧嬌、陳威翔應自系爭建物遷出,而認原告就系爭建物具有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0萬16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5150元;惟原告起訴後追加被告及備位聲明,其中第二項請求「二、被告林保國、林保輝、林妙珠、林碧嬌應連帶將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5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9平方公尺)與編號C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予以拆除,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騰空返還原告」,經核原告上揭備位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土地部分,所請求之土地面積合計為41平方公尺,以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系爭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1100元計算之結果,為168萬5100元(4萬1100元41=168萬51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所主張本件之先、備位聲明應具有互相競合之關係,並以備位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較高,故核定以168萬51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原告僅繳納5150元,尚應補繳1萬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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