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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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代 理 人 邱清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長菁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63,70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