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被告甲○○被告欣茂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五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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