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麥房屋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10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