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2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南逸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因債務人潘南逸已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於戶籍資料為受監護宣告登記):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法院裁定影本。㈡債務人及其全體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