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被 告 王振緯 (原名 王本棠 )
陳玉梅
蘇百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於本院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備位之訴,其
備位之訴請求權基礎為何?訴之聲明為何?被告為何?是否
追加訴外人為被告?如是,應提出民事追加備位之訴狀,並
按追加後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