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小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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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408號
原 告 林雪分
被 告 廖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
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108年度羅小字第4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對原告有任何侵擾
或辱罵之行為等語。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上之請
求,故本件應非得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又本件原
告既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