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2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受處分人 楊程皓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108年10月5日以108年度雄秩字第252號裁定裁處罰鍰確
定,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程皓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楊程皓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以108年度雄秩字第252號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
定,惟逾期未繳納罰鍰,爰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項、第21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
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系爭
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該處分書於108年11月6日確定,
嗣移送機關於108年11月13日核發執行通知單,並於108年
11月15日寄存送達受處分人之住所,而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
後,未於10日內完納罰鍰,有系爭裁定、本院高雄簡易庭10
8年11月6日雄院和秩慕108雄秩字第252號函、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佐。受處
分人逾期不納罰鍰,移送機關依前揭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因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為3,000元
,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期間為3日(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
四、結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項、第21條第1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