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設於新竹縣○○鄉○○村○○街○○號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車
禍發生地在新竹縣○○市○道0號北向91公里700公尺處北
側向內側,肇事地點亦記載「新竹縣○○市○道0號91公里
700公尺處北側向內側」,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故本件侵權行
為發生地係在新竹行政轄區內,而僅係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
公路警察局內部轄區分配由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辦理
,既本件侵權行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
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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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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