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五三七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乙○○係文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洲公司)之業務員,應負責至各簽約書局清點庫存文具數量並回報下單訂貨及補貨等事宜,而文洲公司與學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學嶸公司)係供應商與客戶之關係。乙○○因積欠信用卡等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下午四時四十六分許)止,在學嶸公司開設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十一之一號二樓之「天才書坊中山店」及同市○路○段○○○號一樓之「天才書坊文化店」內,利用其在店內清點庫存文具數量之機會,並趁店員未注意之際,連續多次(約三、四十次)竊取上開文具店內商品陳列架下方抽屜庫存之修正液、筆、筆蕊等文具用品,並放置在其所攜帶之背包內(上開時間內多次所竊取文具用品之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均竊取得手後,再分次(各約十餘次)以市價四折之價格轉賣予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文豪書局」之負責人 楊松吉 、臺北市○○區○○路○○○號「雙園文具禮品」之負責人 王秀霞 、臺北市○○區○○街二段六號「英材文具行」之負責人 陳暉雄 (上開三人所涉贓物罪嫌部分,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乙○○因而獲利共約二十萬元,嗣將轉賣所得款項花用殆盡。其間,乙○○於上開時間內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六分許,在「天才書坊文化店」內,以上開方式竊取附表壹所示之文具用品得手後,復承前概括犯意,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天才書坊中山店」內,以前揭方法竊取如附表貳所示之文具用品得手,再於翌日(即同月二十六日)晚上八時許,至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文豪書局」,將前開如附表壹、貳所示之文具,賣予前述之楊松吉。嗣天才書坊之現場負責人甲○○發現店內文具短少,經查閱監視錄影帶後報警處理,經警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文豪書局」內查扣乙○○所竊如附表壹、貳所示之文具;又於同日下午三時四十四分許,在「雙園文具禮品」內查扣得乙○○所竊得如附表叁所示之文具;再於同日下午五時許,在「英材文具行」內查扣得乙○○所竊得如附表肆所示之文具(以上查扣贓物文具均經學嶸公司人員領回)。
二、案經被害人學嶸公司代表人 羅英婷 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而乙○○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楊松吉、王秀霞、陳暉雄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三紙、記載被告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文具並轉賣至文豪書局、英材書局、雙園書局等意旨之切結書一紙、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二幀及扣案贓物照片六幀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足採為論罪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又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手段、方法均相同,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積欠信用卡等債務而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約五十萬元,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云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百點八十元修正液│二十四瓶│├──┼───────────┼───────────┤│二│百點五十元修正液│二十四瓶│├──┼───────────┼───────────┤│三│0‧三八mm筆│一百五十支│├──┼───────────┼───────────┤│四│0‧三mm筆蕊│三十六支│├──┼───────────┼───────────┤│五│0‧四mm筆蕊│三十六支│├──┼───────────┼───────────┤│六│百點自動鉛筆筆蕊│三十筒│└──┴───────────┴───────────┘附表貳: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百點八十元修正液│二十四瓶│├──┼───────────┼───────────┤│二│百點五十元修正液│二十四瓶│├──┼───────────┼───────────┤│三│0‧二八mm筆│一百支│├──┼───────────┼───────────┤│四│0‧二八mm筆蕊│六十支│└──┴───────────┴───────────┘附表叁: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三菱0‧二八mm筆蕊│五十支│├──┼───────────┼───────────┤│二│三菱0‧三八mm筆蕊│二十支│├──┼───────────┼───────────┤│三│百樂0‧四mm筆蕊│三十六支│├──┼───────────┼───────────┤│四│三菱0‧二八mm中性筆│八十支│├──┼───────────┼───────────┤│五│百樂0‧四mm鋼珠筆│六十支│└──┴───────────┴───────────┘附表肆: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三菱0‧二八mm中性筆│二百支│││││├──┼───────────┼───────────┤│二│百點0‧五mm自動鉛筆│九十盒│││筆蕊││├──┼───────────┼───────────┤│三│百樂0‧五mm自動鉛筆│七十盒│││筆蕊││├──┼───────────┼───────────┤│四│百樂0‧四mm鋼珠筆筆│三十六支│││蕊││├──┼───────────┼───────────┤│五│百樂0‧三mm鋼珠筆筆│三十六支│││蕊││││││├──┼───────────┼───────────┤│六│三菱0‧三八mm中性筆│四十八支│││筆蕊││├──┼───────────┼───────────┤│七│三菱0‧二八mm中性筆│三十六支│││筆蕊││├──┼───────────┼───────────┤│八│百樂0‧三mm鋼珠筆│三十六支│││││├──┼───────────┼───────────┤│九│百樂0‧四mm鋼珠筆│二十四支│││││├──┼───────────┼───────────┤│十│百點八十元修正液│二十四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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