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4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八之仿冒香菸貳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包、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九、十之仿冒威士忌壹佰柒拾壹瓶及估價單壹本、帳單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MILDSEVEN及圖」等商標,分別係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香煙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下稱大衛朵夫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ER)有限公司(下稱英商聯合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各種專用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31日止期間,以每條仿冒香菸約新臺幣(下同)300元至
950元、每瓶仿冒威士忌約450元至890元不等之價格,向綽號「阿鴻」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不定期購入數量不等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香菸、仿冒威士忌後,陳列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處所,連續以每條仿冒香菸約320至1,100元不等之價格、每瓶仿冒威士忌約490元至95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他人,藉以牟求不法利益,嗣於94年1月31日13時5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香菸24,969包(原扣得24,970包檢驗用罄1包,餘24,969包,聲請書誤載為26,360包)及仿冒威士忌171瓶、如附表三所示之未稅走私真品、估價單1本及帳單6張。案經臺灣菸酒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之自白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證人丙○○於警詢之指述。
㈢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查獲照片6幀。
㈣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2紙。
㈤國際洋酒協會(香港分會)函文2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7件、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4件、商標(標章)圖形查詢表2紙、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10紙。
㈥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函、香港商浤豐洋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函各1件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2件。
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香菸及仿冒威士忌。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先後多次販賣有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為圖私利即販賣仿冒商品,不僅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影響註冊商標商品之商譽及銷售,對商標專用權人造成莫大損害,且助長仿冒品充斥市面,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復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價值,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8之仿冒香菸24,969包、附表二編號9、10之仿冒威士忌171瓶,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其所有與否,併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臺灣菸酒公司因檢驗用罄之仿冒香菸1包,已因檢驗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估價單1本、帳單
6張係被告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並非仿冒商品,而係走私未稅真品之情,有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英屬維京群島商山寶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問題酒回覆函各1件在卷足參,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商標專│商標名稱及│註冊號數│專用商品│專用期限│││用權人│商標圖樣││││├──┼───┼───────┼────┼──────┼─────┤│1.│日本香│MILDSEVEN及圖│00000000│煙草、雪茄、│95.06.30│││煙公司│││嚼煙、濾酒香│││││││煙、香煙。││├──┼───┼───────┼────┼──────┼─────┤│2.│同上│MILDSEVEN7│00000000│各種煙、煙草│95.06.30││││及圖││、煙絲、捲煙│││││││、雪茄煙。││├──┼───┼───────┼────┼──────┼─────┤│3.│大衛朵│DAVIDOFF及圖│00000000│菸、菸草及其│104.03.15│││夫公司│││他應屬本類之│││││││商品。││├──┼───┼───────┼────┼──────┼─────┤│4.│臺灣菸│長壽及圖│00000000│同上│101.10.31│││酒公司│LONGLIFE││││├──┼───┼───────┼────┼──────┼─────┤│5.│同上│長壽Gentle及圖│00000000│同上│101.04.15│├──┼───┼───────┼────┼──────┼─────┤│6.│同上│長壽及圖│00000000│同上│101.10.31│├──┼───┼───────┼────┼──────┼─────┤│7.│同上│LONGLIFE及圖│00000000│同上│101.10.31│├──┼───┼───────┼────┼──────┼─────┤│8.│英商聯│Str1ding│00000000│威士忌酒、白│98.11.30│││合公司│FigureDevice││蘭地酒、烈酒││││( 迪吉 │(Version2)││、甜酒、葡萄││││歐標章│及圖││酒。││││公司)│││││├──┼───┼───────┼────┼──────┼─────┤│9.│同上│JohnnieWalker│00000000│貴重金屬小瓶│104.07.15││││BLACKLABEL(│││││││LABEL)及圖││││├──┼───┼───────┼────┼──────┼─────┤│10.│同上│JohnnieWalker│00000000│各種酒、威士│98.04.15││││約翰走路及圖││忌酒、葡萄酒│││││││、烈酒。││└──┴───┴───────┴────┴──────┴─────┘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品│數量│├──┼────────────────────────┼────┤│1.│偽七星牌MILDSEVEN(charcoalfileter)│3,750包│├──┼────────────────────────┼────┤│2.│偽七星牌MILDSEVENLight│500包│├──┼────────────────────────┼────┤│3.│偽大衛杜夫牌DavidoffCLASSIC(黑)│3,630包│├──┼────────────────────────┼────┤│4.│偽大衛杜夫牌Davidoffsupreme(紅)│1,350包│├──┼────────────────────────┼────┤│5.│偽大衛杜夫牌DavidoffLIGHTS(白)│4,970包│├──┼────────────────────────┼────┤│6.│偽長壽白軟包淡菸│8,050包│├──┼────────────────────────┼────┤│7.│偽長壽黃軟盒菸│1,970包│├──┼────────────────────────┼────┤│8.│偽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原扣得││││750包,││││檢驗用罄││││1包,餘││││749包│├──┼────────────────────────┼────┤│9.│偽約翰走路黑牌12年蘇格蘭威士忌(JOHNNIEWALKWE)│87瓶│├──┼────────────────────────┼────┤│10.│偽約翰走路綠威士忌│84瓶│├──┴────────────────────────┴────┤│編號1至8部分合計24,970包,檢驗用1包,餘24,969包。││編號9、10部分合計171瓶。│└────────────────────────────────┘附表三:
┌──┬────────────────────────┬────┐│編號│扣案未稅走私真品│數量│├──┼────────────────────────┼────┤│1.│七星牌Sevenstars(customlights)黑│1,390包│├──┼────────────────────────┼────┤│2.│峰牌│500包│├──┼────────────────────────┼────┤│3.│卡斯特│1,880包│├──┼────────────────────────┼────┤│4.│PEACE│500包│├──┼────────────────────────┼────┤│5.│都彭牌│1,250包│├──┼────────────────────────┼────┤│6.│都彭牌淡菸(LIGHTS)│1,930包│├──┼────────────────────────┼────┤│7.│麥卡倫(MACALLAN)│84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