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男38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市○
樓之三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男32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縣大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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