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盧永和律師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朱光國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