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權利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85號
上訴人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3985號確認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