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3號抗告人甲○○
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因96年訴字第3563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