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22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送南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2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又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者,其上訴即不合法,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