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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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5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敏弘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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