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76號原告米老鼠牛排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代表人乙○○○○○○S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3日以「台灣米老鼠牛排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mimouseSTEA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牛肉、冷凍牛肉、豬肉、冷凍豬肉、肉汁、肉湯、薰肉、排骨、家禽肉、火腿、燉肉、炸雞、雞腿、豬腳、紅燒豬肉、紅燒牛肉、速食濃縮肉湯、魚排、蝦仁、魚肉塊」商品及第35類之「食品及飲料零售、冷凍牛肉零售、牛肉零售、魚排零售、冷凍豬肉零售、豬肉零售、家禽肉、家畜肉零售」服務,並聲明圖樣中之「台灣、牛排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ST
EAK」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12及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以95年11月23日中台異字第94111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6年3月29日經訴字第0960606440
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