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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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8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7號原告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INSTITUTEOF
TECHNOLOG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6月8日以「多元智慧教育MM
ITEducationGroupMultipleIntelligenceTechnology及圖」商標(其中「多元智慧教育」、「EducationGroup」、「MultipleIntelligenceTechnology」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查詢、訂閱、翻譯,電腦補習班,技藝訓練班,補習班,語文補習班,珠算補習班,才藝補習班,幼稚園,舉辦教育競賽,舉辦娛樂競賽,影片、唱片、錄音帶、錄影片、碟影片、伴唱帶等製作及發行,電台及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錄音帶、錄影帶、影片之租賃」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於94年12月13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95年12月18日中台異字第94151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6年3月30日經訴字第0960606448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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