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3、6之宣告刑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綜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3.14│94年底之某日白晝│95.7.1至95.12.31││││某時許、95.7.1前│前之某日白晝某時││││之某日白晝某時許│許│├──────┼────────┼────────┼────────┤│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06號│字第962號│字第96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實││512號│283號│283號││審├────┼────────┼────────┼────────┤││判決日期│96.8.29│98.2.18│98.2.18│├─┼────┼────────┼────────┼────────┤││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512號│283號│283號││決├────┼────────┼────────┼────────┤││判決確定│96.9.26│98.2.18│98.2.18│││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臺中高分檢98年執│臺中高分檢98年執│││字第3146號│字第39號(南投地│字第39號(南投地││││檢98年度執他字第│檢98年度執他字第││││164號)│164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月間之某日│96.1.1至96.4.24│96年8月間之某日│││白晝某時許│間之某日白晝某時│白晝某時許││││許││├──────┼────────┼────────┼────────┤│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7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62號│字第962號│字第96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實││283號│283號│283號││審├────┼────────┼────────┼────────┤││判決日期│98.2.18│98.2.18│98.2.1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283號│283號│283號││決├────┼────────┼────────┼────────┤││判決確定│98.2.18│98.2.18│98.2.18│││日期││││├─┴────┼────────┼────────┼────────┤│備註│臺中高分檢98年執│臺中高分檢98年執│臺中高分檢98年執│││字第39號(南投地│字第39號(南投地│字第39號(南投地│││檢98年度執他字第│檢98年度執他字第│檢98年度執他字第│││164號)│164號)│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