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瑛
法官陳鴻清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