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674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楊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