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因於民國99年6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9902177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21774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0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8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15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