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告安尼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