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7年12月10日起至117年1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89年9月6日邀同第三人 邱輝卿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2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9月6日②99年12月6日,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10月6日②96年10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33,62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約定書2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拍字第3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607│建│69.92│全部│├──┼───┼────┼───┼───┼─┼────┼────┤│002│台南縣│永康市○○○段│608│建│5.1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001│22│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2層樓房│37│51│10││││99│全部│││3│六合路71巷5│市○○段│加強磚造│.2│.3│.8││││.4│││││號│607、608地││8│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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