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丙○○○被告甲○○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原告尚欠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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