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2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3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