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丁○○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6年4月20日以96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抗字第1611號裁定駁回之,該駁回抗告之裁定已於96年11月7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11號卷宗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