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7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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