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告臺北律師公會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偽臺北律師公會(原告及被告之名稱皆依原告起訴狀上之記載為之)等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嗣原告就本院前開命補費裁定抗告,並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訴訟援助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95年6月29日以95年度號台抗字第393號裁定駁回,其對本院前開補費裁定之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
9月1日以該院94年度抗字第2830號裁定駁回。前開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