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日期「民國70年8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48年4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日期「民國70年8月16日」之記載,顯屬誤寫,應更正為「民國48年4月16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