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甲○○
之4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4,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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