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李文福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附表:受刑人李文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7月30日│100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773號│99年度偵字第21551號│100年度偵字第232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694號│99年度易字第3544號│100年度易字第54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694號│99年度易字第3544號│100年度易字第5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8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3898號(編號1至5定為│3836號(編號1至5定為│3995號(編號1至5定為│││有期徒刑2年,100年度│有期徒刑2年,100年度│有期徒刑2年,100年度│││執更字第1865號)│執更字第1865號)│執更字第186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6日│99年6月28日│99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006號│99年度偵字第16006號│100年度偵字第379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779號│99年度易字第3779號│100年度易字第15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6日│100年3月16日│100年6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779號│99年度易字第3779號│100年度易字第15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18日│100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4990號(編號1至5定為│4990號(編號1至5定為│9155號(編號6至7定為│││有期徒刑2年,100年度│有期徒刑2年,100年度│有期徒刑1年)│││執更字第1865號)│執更字第1865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79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9155號(編號6至7定為│││││有期徒刑1年)│││└────────┴───────────┴───────────┴───────────┘